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guī)則(2015年修訂)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guī)則(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定期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評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5年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促進發(fā)展。評估重點是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團隊建設、學科發(fā)展與人才培養(yǎng)、開放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按照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tài)調整,以評促建的原則,采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見附件)。
第四條 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周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教育部可根據情況對實驗室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所有通過驗收并且正式開放運行期滿3年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未滿3年的實驗室可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估。依托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學校建設的實驗室按照統一規(guī)定和程序參加評估。
第六條 教育部科技司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實驗室評估規(guī)則,確定參評實驗室名單,建立評估專家?guī)欤x擇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fā)布評估結果,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對評估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
第七條 評估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規(guī)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并對評估中的有關過程和情況嚴格保密。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條 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本部門實驗室和依托高等學校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實驗室依托高等學校負責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十條 教育部建立實驗室評估專家?guī)?。評估專家一般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和少數科研管理專家擔任。應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yè)界的專家。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十一條 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依據,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內的真實情況,包括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和5年工作總結。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實驗室,當年評估結果定為整改。評估材料中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實驗室根據評估期內提交的年度報告編寫5年工作總結,并在依托高等學校內進行公示。5年工作總結中列舉的所有成果必須是評估期內獲得,并且各項數據應與年度考核報告的內容相符。
第十三條 評估材料經實驗室依托高等學校和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組織人員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 教育部于每年7月1日前確定委托承擔次年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并下達當年參評的實驗室清單。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準。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實驗室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后的1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發(fā)布評估通知,按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分別組織專家評估,于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參評實驗室的依托高等學校負責審核評估材料并簽署意見,在規(guī)定時間期限內,向評估機構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評
第十八條 初評采取專家集中開會聽取工作報告的形式對所有參評實驗室進行評議。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guī)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條 各參評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并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其他參評實驗室可以旁聽。
第二十一條 初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并交流討論后,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進行記名打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從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實驗室進入現場考察,同時教育部還將從其余參評實驗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實驗室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fā)布,但不公開具體排名。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的其他參評實驗室可在名單公布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現場考察申請,經批準后接受現場考察。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二十三條 現場考察按照初評的分組進行。評估機構組織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確定專家組長。每個現場考察專家組由5-7位專家組成,其中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專家組名單需報教育部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安排確定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時間(每實驗室評估半天)和路線,于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參評實驗室,并將考察安排向有關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評估機構負責制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的基本程序、詳細日程安排以及評估工作的有關文件和工作人員職責。
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實驗室的工作狀態(tài)、創(chuàng)新氛圍和內部運行管理;核實科研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儀器設備運行管理和開放共享情況;檢查依托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對實驗室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專家組采取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學校工作報告、審查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學校的工作報告,并提問質詢。其中:
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過5項),并對實驗室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報告不超過40分鐘,答辯20分鐘。
由校領導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表依托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限內依托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情況。報告不超過2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備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開放課題經費等有關經費的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有關項目合同書、項目批準書、獲獎證書;完成的各類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公共服務證明;學術交流和會議相關文(信、函)件;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經交流討論后,以口頭方式向實驗室和依托高等學校簡要反饋,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更要明確指出實驗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條 專家組在現場考察結束后,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實驗室記名打分,并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按照初評打分占60%,現場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實驗室成績并從高到低排序,成績靠前的實驗室評估結果為優(yōu)秀;成績靠后的實驗室將參加綜合評議,比例不少于參評實驗室總數的20%。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fā)布并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學校。
第三十一條 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由7-11位專家組成綜合評議專家組。
第三十二條 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實驗室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并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和優(yōu)勢特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fā)展規(guī)劃和設想等。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三十四條 專家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記名打分和排序,并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公布結果
第三十五條 綜合評議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向教育部提交當年評估工作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會議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及排序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在綜合評議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交評估報告,報告應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材料進行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并發(fā)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整改、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評估結果為優(yōu)秀的實驗室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少于10%,其他實驗室評估結果為良好。
第三十八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2年,期滿后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后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九條 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可以再次參加立項申請。
第四十條 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內接受實名提出異議。最后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實驗室和依托高等學校反饋評估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四十二條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保密規(guī)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不得對外發(fā)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四十三條 評估實行回避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包括實驗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成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實驗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與評估材料一并上報。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guī)則》(教技〔2007〕3號)同時廢止。